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4、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投诉渠道及程序
1、书面:投诉人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案件发生地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索取、填写、递交《投诉登记表》,写明详细的投诉内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1—2名代表投诉。
2、口头:投诉人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案件发生地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索取《投诉登记表》后且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说明投诉内容,由别人代写,并由投诉人签字后递交。
3、信函:投诉人可以将写明投诉内容的信函寄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案件发生地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上述“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三、提交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表”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
2、投诉人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欠条、押金条等。
四、办事程序
1、在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受理范围之外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超过2年时限的投诉举报案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退给投诉人。
2、在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受理范围之内的投诉举报案件,投诉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投诉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依法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批转县、区监察机构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告知投诉人到案件发生地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询问办理情况。
五、办事时限
1.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投诉举报案件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举报案件,视案件的轻、重、缓、急,尽最大限度抓紧办结,即:对一般案件限定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时办结的,经办人员要按照职责规定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结的原因;对特殊案件仍按国家限定的90个工作日内办结。